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泸职院〔2020〕137号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22期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7月31日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商标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基建国资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组织、协调,并实施综合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出议案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划转和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新增资产的配置方案,编制全校资产配置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纳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拟订各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方案,优化资产配置;按规定程序办理学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拟订学校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案及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催缴各项应缴给学校的国有资产收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校物资的采购、验收、监管等工作。
(七)负责学校征地及入账前土地管理、基建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
(八)负责教学设备、办公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的统筹管理工作。
(九)负责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完成国有资产统计上报等工作。
(十)建立资产管理考核体系,对具体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进行评价考核。
(十一)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和个人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根据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置。
(十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对本部门所管辖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完善资产的领用保管制度,资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负责建立、健全资产实物台账和卡片明细帐目,每年年度终了前必须对本部门资产进行盘点并与基建国资处核对,确保资产的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负责本部门新增资产的初步论证和申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部门新增资产的登记,并报基建国资处审核。
(五)负责办理资产校内借用、调拨,填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调拨单》,完成相应手续。
(六)负责建立本部门低值用品台账,完善出入库及领用手续。
(七)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处置的申报工作。
(八)定期进行资产自查,及时向基建国资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基建国资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确定至少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变动时需办清资产的盘点、核对与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并及时在基建国资处备案。
第十条 按照资产类型,下列部门还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资产流失。
(一)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标、注册商标、学校重点单位和有声望人物的名称、学校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性标志等无形资产和会议室、公车的使用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所有资产价值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按资产的种类设置总账、明细账核算;年度终了必须与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确保资产的完整、准确,防止资产流失;负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核算。
(三)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技术领域和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管理。
(四)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系统的统筹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类资产管理。
(六)后勤保卫处负责校区的建筑物的公共区域、校道、林木、草坪等的管理维护,基础配套设备设施、水、电、气、一卡通、监控等的管理维护。
(七)资产归属未明确的,由基建国资处负责确定。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部门、二级学院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二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学校审批后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积极推动仪器设备等资源的共享共用,提高使用效率。基建国资处制订学校资产使用绩效管理办法,对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具体经办部门提出,报基建国资处统筹,并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收入必须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归学校占有、使用,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出售、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拆除、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资产损失核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等。
第十九条 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应由具体使用部门向基建国资处提出,基建国资处按规定程序和限额权限报批后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具体处置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和学校所属各部门,由于国有资产占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产权归属不清而对外、对内发生的争议。发生争议的,由基建国资处代表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政府批准学校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四条基建国资处建立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优化资产管理程序,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国资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随财务会计其他报告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各使用部门在申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等环节上严格履行各自的主体职责,纪检、审计部门履行其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在管理国有资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建国资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期收取资产占用费的。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资产录入、变动、处置程序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扣减年终考核分值。
第三十条基建国资处按照学校资产使用绩效管理办法对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于得分较低的,扣减次年度采购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建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试行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调拨单
附件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调拨单
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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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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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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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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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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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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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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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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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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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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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条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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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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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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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国资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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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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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调拨单只限于校内资产调拨使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