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磋商文件中:食堂营业总额的55%≤原材料成本≤食堂营业总额的60%,其中冻制品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原材料成本的5%(不得使用肉类冻制品),原、辅材料成本低于营业总额的55%或高于营业总额60%部分(其中低易品控制在原、辅材料成本总额的2%以内,调料控制在原、辅材料成本总额的8%以内),由甲方在乙方劳务及所有管理费用成本中扣除。低于月营业总额的55%或高于月营业总额60%部分由甲方在应付乙方营业款中扣除。
变更为:食堂营业总额的55%≤原材料成本≤食堂营业总额的62%,其中冻制品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原材料成本的5%(不得使用肉类冻制品),原、辅材料成本低于营业总额的55%或高于营业总额62%部分(其中低易品控制在原、辅材料成本总额的2%以内,调料控制在原、辅材料成本总额的8%以内),由甲方在乙方劳务及所有管理费用成本中扣除。低于月营业总额的55%或高于月营业总额62%部分由甲方在应付乙方营业款中扣除,乙方通过优化调整特色套餐种类和数量,减少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原材料的浪费,结余部分可以按实奖励给乙方,但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营业额的2%。
2.原磋商文件中:劳务服务及管理费用不高于营业总额的25%进行报价。
变更为:劳务服务及管理费用不高于营业总额的26%进行报价。